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6 09:11: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临安杨某文化水平不高,今年1月份,要参加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的他心里没底。他找到了自己的教练张某,张教练找到了驾校总教练刘某,刘教练又叫来了自己的朋友,电脑高手罗某。
10月15日,张教练、刘教练、电脑高手罗某都站在被告席上。不过今天的庭审还有点特殊,临安法院特意把庭审放在浙江农林大学,这算临安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旁听的是70多名大学生。
说到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通过驾考的人都会说,“很简单,稍微看看书就能过了”。可就是这样的考试,驾校教练还帮助组织自己的学员进行作弊就有点夸张了。
当时,小杨找到了自己的教练张某,另外一名学员小帅也想走捷径。教练张某收了小杨2000元好处费后,和同事帅某(另案处理)联系了驾校的“总教练”刘某,让刘某帮忙想办法。后来刘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电脑高手罗某。大家经过商量,最后决定利用针孔摄像机拍摄题目传给考场外的罗某,由罗某答完题后再把答案传到智能手表上。
今年1月24日晚上,也就是考试的前一天,小杨和小帅来到了张教练办公室调试设备。
次日上午,“全副武装”的小杨按计划进行拍摄考题时,因行为异常,很快就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而小帅当时还在外面候场,看到这样的情形拔腿而跑。
(图说 考试前一天晚上杨某在教练办公室调试作弊设备)
(图说 考试当天杨某作弊被抓)
法庭上,刘某、罗某、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没想到组织考试作弊的后果这么严重,原以为科目一作弊就算被抓了也是考生自己的事情,结果前后组织张罗,把自己也搭进去了,真是得不偿失,现在自己已经知道错了,希望法庭宽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张某共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使用信息技术手段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罗某、张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以往的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涵盖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体现了国家从严惩治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决心。
还有,很多人以为只有高考、公务员考试这类全国范围内的“大考”中组织作弊,才会被刑法处罚,像驾考这类考试根本没有放在心上,殊不知,驾考也是法律规定的考试之一。
目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已入刑,而作弊考生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给予其停考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