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29 09:50: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驾驶证到期未换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免责条款,淮南女子王某最终承担了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8月14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具有符合商业三者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不负赔偿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2万余元,王某赔偿伤者经济损失30万余元。
2017年5月17日,王某驾驶轿车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许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许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6天,花去医药费29万余元。经鉴定,许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王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许某于今年1月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4万余元,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证已经过期,后又被注销,购买保险时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尽到了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义务,且投保人在保单上已签字。因此,平安保险上海公司提出的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答辩意见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许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王某赔偿2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许某和王某分别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许某请求依法支持其本次事故治疗期间外购人血白蛋白1.4万元的赔偿请求。王某请求改判平安保险上海公司赔偿许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因病情需要并遵医嘱外购人血白蛋白的事实可以认定,要求赔偿该款1.4万元应予支持。
针对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焦点问题,王某提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八条规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自己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则提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两个版本的具体适用条件,是由投保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费率确定的。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投保时缴纳的是适用2009年版保险条款的费率,应适用该条款处理本起保险事故。
淮南中院认为,平安保险上海公司举出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适用2009版的商业三者险条款,投保单中投保人处也有投保人签字,保单中就涉案商业险类型及说明等字样均黑体加粗。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已就涉案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具有符合商业三者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即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