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09 09:27: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7月25日,北京市民蒋某来到交警蓟州支队,称自己驾驶证存在一条冀BXXX2M的大型汽车违法记录,怀疑证件存在被他人套用。掌握情况后,蓟州支队结合该车辆信息并通过电子警察和路面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追查,发现该车辆经常在辖区内的京哈公路、喜邦公路等路段行驶。随后,蓟州支队将该车辆信息录入缉查布控信息库,并结合路面执勤警力对该车实施有针对性布控拦检,7月31日早7时,在辖区白涧检查站,交警蓟州支队邦均大队民警成功将该车查获。驾驶人李某下车后先是称自己未携带驾驶证,面对交警查询发现“系统标记其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也表示不清楚。随后,执勤交警在该车驾驶室内发现了“蒋某”驾驶证和砂石料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件。
目前,交管部门已对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同时,李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移交公安蓟州分局邦均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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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