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2-09 10:44:1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开始。
驾驶培训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仅关系自学人员自身的交通安全,更关系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自主学习驾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公告》要求,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限定随车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限定训练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公告》明确,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公告》规定了法律责任,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与驾校培训相比,自学直考的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驾驶培训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培训,驾校作为职业性培训机构,仍然是学习驾驶的主渠道。建议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学驾方式,保证学习质量效果。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