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魏红萍通讯员孟亚东祁云凯
向驾校教练交了培训费,却不能在驾校练车,王某一直诉状将驾校诉至法院。1月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这起教练拿了学费玩“消失”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驾校返还王某培训费3400元。
主审法官介绍说,2017年年初,王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库尔勒某驾校的教练李某,在李某的游说和催促下,王某将培训费34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该李某,并在李某的带领下,到驾校办理了学员信息录入,驾校给王某发放了学员牌。
2017年年6月,王某打算去驾校练车,却被告知虽然驾校有她的学员信息,但她却未缴纳培训费,因此王某不能在驾校练车。王某赶紧跟李某联系,李某却不知所踪,驾校也告诉王某,李某早已不在驾校工作了,让王某去找李某交涉。
王某认为李某是驾校的员工,其收取学费的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当由驾校承担,而驾校一直未给其解决此事, 于是她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校退还培训费3400元。
庭审时,驾校却认为,自己作为培训机构有严格的收费制度,李某私自收取王某的培训费,属于个人行为,驾校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用车驾校不应当承担退还学费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李某处报名,并支付培训费是基于对驾校的信赖,李某带领王某在驾校办理学员证时,驾校未提示王某不得由教练代为报名,王某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李某离开驾校,未办理正规离职手续,驾校却未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对其招收的学员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
因此,驾校辩解与王某之间没有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院不予认可;驾校因管理不善致使王某蒙受培训费损失3400元,理应由驾校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而驾校在向王某赔偿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说:学员在学车报名时,一定要去正规驾校报名点,看清培训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缴费时要索要票据,并保留好各种收据,一旦出现纠纷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驾校也应当加强对教练的管理,树立规章制度,杜绝教练私自收费、乱收费等各种现象,对报名学员尽到提示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