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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子驾考时晕倒致车毁人伤 向驾校索赔31万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12-07 11:48:0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厦门女子驾考时晕倒致车毁人伤 向驾校索赔31万


原标题:驾考时晕倒 撞墙受伤谁赔?

考驾照紧张吗?厦门有一位女学员竟然在科目二考试时突然晕倒,结果导致车祸,车撞坏人受伤,还花了31万多元医疗费。

这样一场特殊的车祸,损失谁来承担?受伤的学员近日为此状告驾校和交警,索赔30多万元。昨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索赔案件。

回放

考驾照时,女学员突然晕倒

去年3月18日,王女士(化名)在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二考试时突然晕倒,导致车辆失控撞墙,她自己也当场受伤,被送到医院急救,一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之规定,王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王女士不服该认定,提出复核申请。随后,交警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点是集美区后溪镇厦门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科目二考场内,属于封闭式管理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区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范畴,本案属于“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所以决定不予受理。

起诉

撞伤之后,她索赔31万多元

出院后,王女士将驾校、市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她起诉认为,虽然晕倒是她自身健康原因所致,但是,驾校和交警支队均有过错。因为,驾校未经她同意就自行预约考试时间,考试当天她明确表示过身体不适,但教练还坚持让她上场,也没有告知她应缴交意外保险。

王女士还说,当天入场后,交警支队没有要求她提供体检报告,也没有询问她的身体状况,在她晕倒、车辆偏离正常路线行驶的危急关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事故发生,因此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所以,王女士起诉要求,针对她的前期损失31万多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偿付责任,不足部分由驾校和交警支队按照60%的比例连带赔偿。另外,王女士后续治疗产生的损失,待实际发生后,还要再另行起诉。

辩解

驾校交警:我们都没过错

作为本案被告,驾校、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也有话要说。

驾校答辩说,驾校与王女士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约定,培训费中包含“代收代缴考试费”。在代为预约科目二考试时,需要获得王女士手机验证码后方可进行预约,因此,王女士对预约科目二考试是知情同意的。而且,驾校已就培训驾驶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驾校无义务告知王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被告交警支队答辩说,对于王女士的受伤,交警支队不存在过错。首先,从王女士昏倒到撞车,仅三十几秒的时间,交警支队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条件采取措施阻止,事发后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尽到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责任。其次,学员临时发生身体不适,应由其自行判断身体情况,交警支队无法预先判断其身体情况,在考生预约考试成功后,交警部门也以短信提示:“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3天去车管所取消预约。”但是,王女士并没有取消考试预约。而且,司法鉴定报告显示,王女士考试时驾驶的车辆的灯光系、制动系、转向系均符合技术要求,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说,王女士遭遇的这起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王女士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判决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表明,王女士对驾校代其进行考试预约的行为是知晓并同意的。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身身体条件,有权根据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考试预约,驾校和交警支队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条件正常参加考试,二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预见她的身体状况。而且,在王女士突发晕倒、车辆失控、碰撞墙壁的瞬间,交警支队没有条件采取阻止措施。王女士也未能举证证明驾校和交警支队存在过错行为。

另外,判决还认定,由于交警支队认定这起事故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因为事故发生在封闭式管理区域,所以本案不适用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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